
美國的公司形式,大約有下面幾種。例如完全是用個人的名義去做任何的生意,這種主要的問題就在于,是用無限的責任來承擔公司的債務。下面小編就來給您介紹一下移民美國后投資開辦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四種類型:
第一種,個人(無限責任)。完全是用個人的名義去做任何的生意,這種主要的問題就在于,是用無限的責任來承擔公司的債務。例如開一家餐館,同時個人名下有房產或者其他資產,如果出現訴訟問題,不單說餐館的投資,個人的資產也會承擔責任,因為是連帶責任。以個人名義經營不需要做任何注冊,但責任的問題沒有辦法保證。
第二種,合伙(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LP)。一般合伙人不需要注冊,和第一種一樣是連帶責任,風險非常大。另外一種形式叫LP即有限合伙人,是只投資不經營。一般合伙人會去經營,所以有時會先成立一個公司,用公司來做一般合伙人,用這種形式把連帶責任的問題解決。
第三種,有限責任公司(LLC,運營協議)。在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是公司的形式,也可以是合伙人的形式,優點是非常靈活,但需制定運營協議。有限責任公司無法做大,第一是沒有辦法上市,第二是沒有辦法發行股票。
第四種,公司(S公司、C公司、專業公司)。這也是在美國用得比較多的公司形式。專業公司比如會計師或者建筑師,需要專門的執照才能做。關于S公司和C公司,其實成立公司時,并不分S和C,需要上市去融資和退出時,一般用到的是C公司,C公司相當于國內的有限責任公司,責任限制在當時投資公司的資金上,缺點是有雙重征稅,即公司層面的征稅和股東層面的征稅。S公司責任也限定在公司,但它在公司的層面不征稅,S公司最多只有100個人做股東,同時外國人不能作為股東。
移民美國后,作為常駐居民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不同的公司形式。但成立不同形式的公司,第一要考慮責任的問題,避免連帶責任。第二要考慮稅的問題。
所以要看企業發展到哪個階段,同時要達到何種目的,然后再選擇適合自己的公司形式。公司成立以后,還有很多的問題要注意,比如公司需要董事會、股東、協議,以及發行股票等等。
另外公司要有非常清晰的記錄,不管以后是上市,或者并購,在對企業做評估或者做審計時,有清晰的企業記錄會比較容易。
在美國,任何企業都需要有一個商業保險,因為作為公司董事,有可能也會被股東訴訟。同時如果雇員在企業中有任何問題,也會提起訴訟,所以需要有雇員責任保險等。成立公司,保險是非常需要的。
雇傭時要有雇傭合同,以及最低工作一定要達到,另外工作時長也要有,加班要付加班費等等。同時在公司里要注意,美國對種族、性別、殘疾、宗教、國籍有任何的歧視,都可以提起訴訟。所以,在美國經營公司,一定要跟律師、會計師緊密配合,才能成功的經營下去。
從稅的方面來講,尤其是做房地產投資時會有稅的返還,這時會用到海外公司,比如說BVI,或者開曼群島、艾爾島等,這是從稅的方面去考慮,當然這都是一些比較復雜的多層架構,也需要和會計師及律師的密切配合。
一些投資移民者問,開公司是不是到內華達去開,因為它沒有征稅,或者去佛羅里達去,有沒有必要呢?這些地方可能會有一些稅的優惠,但本身很少人會在這些地方運營公司,即便公司成立在別的州,最后在加州運營,還是要在當地注冊,必要性不是特別大,反而要成立兩個組織架構,最后還增加了一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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