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既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還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依法履行基本法授予的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項職權。行政長官在行使職權時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有關事項發出的指令。
特別行政區政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組成,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行使基本法規定的制定和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等職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行政管理權極為廣泛,涵蓋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社會服務、社會治安、出入境管理等領域。此外,根據中央政府的授權,特別行政區還享有一定的對外事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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